政治
河北公務員考試政治常識之立法制度(四)
http://m.neijiangbmsg.com 2014-10-30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
國務院立法
國務院立法,是中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中央政府,依法制定和變動行政法規(guī)并參與國家立法活動以及從事其他立法活動的總稱。
國務院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國務院立法兼具從屬性和主導性。國務院不是許多西方國家那種與議會平行的中央政府,而是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存在于國家機構體系中的中央政府。這決定了國務院立法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具有從屬性。國務院立法要以貫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法律和其他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為基本任務或職能,國務院立法要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jù)而不得同它們相抵觸。另一方面,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擔負統(tǒng)一領導和管理中國行政工作的責任,因而對全國的行政工作具有主導性。與此相適應,國務院立法對地方立法,特別是對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的立法活動,具有主導性。地方性法規(guī)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不能與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相悖。
第二,國務院立法范圍尤廣、任務尤重。作為12億多人口的泱泱大國的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它的行政管理范圍極廣。相應地,國務院立法調整的范圍,遠遠超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和地方立法調整的范圍,其立法任務非常繁重。同時,國務院立法負有使憲法和法律得以貫徹實施的使命,負有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使命,負有隨時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予的立法職權以完成特定立法任務的使命,還負有為地方立法提供立法依據(jù)的使命,所有這些,使得國務院立法在中國立法體制中任務最為繁重。
第三,國務院立法具有多樣性、先行性和受制性。其一,國務院制定和變動行政法規(guī),參與國家立法亦即向國家立法機關提出法律案,完成國家立法機關的授權立法任務,監(jiān)督行政規(guī)章的適當與否。這是中國立法體制中最具多樣化色彩的一種立法。其二,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在一定程度上是為未來制定相關法律積累經驗、準備條件。在走向法治的過程中,有些事項究竟應當由行政法規(guī)調整還是應當由法律調整,往往既難分清也不是非分清不可,在這些事項方面行政法規(guī)往往成為法律的先導或前身,通過行政法規(guī)的先行問世而為以后就這些事項制定法律奠定基礎。將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國務院在立法范圍上的界限進一步明確后,有些事項也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都可以調整的,為使針對這些事項制定的法律較為成熟可靠,在制定法律前先制定行政法規(guī),也未嘗不是有益措施。而且國務院根據(j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制定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既可以代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解決一些權宜問題或特定問題,也可以為此后授權者就解決這些問題制定法律而積累經驗、準備條件。其三,國務院立法具有受制性更是十分明顯。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它的立法活動,要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受后者制約。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要根據(jù)憲法和法律制定,沒有后者就沒有前者。國務院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律案,但該法律案能否通過,取決于接受法律案的機關。國務院根據(j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進行的立法活動,由于權力來源于授權者,也自然受到授權者制約。國務院立法的一個重要目的是貫徹、實施憲法和法律,這也是它具有受制性的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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