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訂討論過程中,就是否要全面禁止劇毒、高毒農藥的使用,參與立法的人中還有不小爭議。一方提議,鑒于劇毒、高毒農藥危害食品安全,應在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另一方則表示,“全面禁用”不妥,應“逐步淘汰”,理由有三:全面禁用高毒農藥將會影響農業(yè)安全生產;只要嚴格按照要求使用,高毒農藥并不必然帶來高風險;有效應對暴發(fā)性病蟲害,需要高毒農藥用于應急處置。對此,提議“全面禁用”一方反駁,雖說“不必然帶來高風險”,那“偶然帶來的高風險”對人們的健康又將產生多大影響?
對劇毒、高毒農藥是“全面禁止”還是“逐步淘汰”,究竟怎樣規(guī)定更符合公共利益、更有利于社會秩序規(guī)范,需要立法者仔細思量、辨析,無論哪一方觀點,都需要更多的科學數(shù)據(jù)、社會調查來佐證。作為公眾,則期望能夠給予類似的立法爭議以充分的時間和空間,因為,公開透明、充分討論才能夠讓法律更嚴謹完善,是求得良法善治的前提。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可謂最大的民生,而要消除民生憂患,當有良法可依。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沒有良法,所謂善治不過是空中樓閣。良法不是保護少數(shù)人的法律,不是為某個利益團體服務,也不受制于某一利益,它當維護公共利益,順應時代潮流,具有前瞻性,有利于良好社會秩序的建立。同時,它還要符合實際,具備可操作性,否則,就會失去權威性和生命力。
現(xiàn)實中,我們常常遭遇這樣的尷尬,一些地方出臺的“史上最嚴”控煙條例、養(yǎng)犬管理條例等等,林林總總,但落到實處很少。我們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難依”,這里的“難”,有執(zhí)法者的執(zhí)行力問題,也有立法過程沒有充分論證的問題,法律缺乏明確性,可操作性不強,導致執(zhí)法者“望法興嘆”.
早在1995年,我國就頒布了食品衛(wèi)生法,2009年2月通過了食品安全法。此后數(shù)年,從中央到地方,各種涉及食品安全的政策法規(guī)不斷出臺,但食品安全問題依然面臨不少挑戰(zhàn),一些法律操作性不強,多頭執(zhí)法、有法難依,是原因之一。
此次食品安全法大修,至今已歷三審,歷時近一年。據(jù)了解,此次修訂在加大問責機制、建立對食品安全的全過程管理方面進行重要修改與調整,被稱為“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我們也期待,它是得到最充分論證、“史上最具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法。